假照顧真爭產?小叔爭失智大嫂監護權想賣房 律師:監護權不是分產通行證
新竹一名伍姓男子,在哥哥過世後,與大嫂共同繼承哥哥的市區房產,他希望進一步處分不動產,為此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希望接手照顧患有失智症的大嫂。
伍男指控市府照顧不周,認為由自己照顧會更好,甚至提出賣房、將大嫂轉往外縣市安置。但市府強調照護一切正常,房產也尚不適合處分。
法官調查後認為,大嫂目前生活穩定,伍男本身又是房產繼承人,若同時擔任監護人,恐有明顯利益衝突,最終裁定駁回聲請。
一場看似為了「照顧」的監護爭奪,其實背後牽動的,是房產與繼承的角力。
1. 監護人不能任意處分受監護人的房地產,小叔就算取得大嫂的監護權也不能任意處分不動產。
因為,民法第1101條第二項規定:
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
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2. 監護人與受監護人共同繼承遺產時,如果要協議分割遺產時,應該選任特別代理人,特別代理人就分割遺產這件事代理受監護人,法院也會實質審查遺產分割是否會對於受監護人不利,分割方案是否公平。
3. 提起分割遺產訴訟是最佳方式
共同繼承遺產,如果其中一位繼承人受監護宣告,或其中有一位繼承人不願出面協議分割遺產,透過法院訴訟來分割遺產是最佳方式,因為法院會依照公平的原則分配遺產,法院會幫受監護宣告人選定一位特別代理人代理他開庭。
此外,如果有繼承人受到合法通知而不願意出庭,法院也可以逕行判決,不會讓事情懸而不決。
把照顧歸照顧,把財產歸財產,把最純粹的平靜還給長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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