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閱權是衝動買房後悔的「免死金牌」?專家揭「5情形」不可使用
有個在外地的粉絲跟我說,去仲介公司簽了一份買賣合約,結果隔天早上一起來,就後悔了,覺得好像賣得太便宜了,想要行使審閱權,主張昨日簽的那份買賣契約無效。
稍等一下,審閱期不是讓你簽完就反悔的免死金牌,審閱期真正的目的是契約的審閱期,主張是要給消費者在簽約之前有充分的時間了解契約內容,知道自己的權利與義務,避免一時衝動就簽下去了。
簡單來講,它就是讓你看懂以後想清楚,不是簽完後覺得反悔用的無敵星星,以下有五種不適用審閱期的情況:
一、個人對個人的簽約
消保法只保護個人對企業的交易,如果你是跟私人簽訂的買房、賣房,法律是不會給你審閱期的,簽了就是有效的合約,如果想反悔就要承擔違約金或是賠償責任。
二、農舍買賣
農舍主要就是農業的用途,不是用來居住的,內政部函文指出,農舍跟一班住宅的本質是不一樣的,所以消費者保護法的審閱期規定,不適用農舍,也就是你簽約之後就立即生效了,想反悔就要承擔風險。
三、中古屋交易
中古屋通常是消費者對消費者,仲介只是當中的媒介,不是企業經營者,這種交易本質上是不在消費者保護法的,所以沒有審閱期。
四、個別磋商的條款
例如標地物跟價金,這兩個都是雙方交過協商後決定的條款,不屬於定型化契約,法律一樣不會給你審閱的保護。所以簽約前一定要確定你的標的物的地址,跟成交價有沒有問題,簽了就必須依約履行。
五、已經充分了解契約的內容
就算是定型化契約,如果在簽約之前就已經非常清楚你的權利跟義務,實際上已經行使了審閱期的精神與目的,就不能事後拿沒有審閱權說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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