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條例修法新制增「租霸下車條款」!房東看衰:乾脆自己住
內政部18日部務會報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房東如果違反規定提前解約,將處罰則並須補償租客三個月租金,新增的「租霸下車條款」更引發關注,房東們普遍認為新條文無法保障房東權益,並不看好。
內政部於18日部務會報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次修法以「保障3年租期」、「限制續約租金漲幅」及「強化租賃雙方權益保障」為三大方向,希望讓租客能穩定安居,房東出租更放心,推動租屋市場朝長期穩定發展。
草案中更新增「租霸下車條款」,未來若租客惡意欠租、妨礙安寧或涉及違法行為,房東得提前終止租約;若租客在契約終止後仍拒絕搬遷,房東也可憑公證契約逕送強制執行,避免陷入「租霸受害者」困境,對此,一名網友在臉書「買房知識家」發文,詢問房東們對此條款的意見。
此文一出,多數房東並不看好此法條,「再怎麼修法,房客都是弱勢,賠幾個月租金對房東算什麼」、「反對啊」、「不租,自己住」、「租霸條款:房客欠租,政府先支付給房東,事後代位求償。稅你要收,好人你要做,哪有那麼好的事」、「個條款根本就是讓提供租客欠租的理由」。
但也有網友認為租霸下車條款是好事,「有租霸下車條款就給讚」、「很開心,終於對我們租客有一定程度的保障,房東不可以再任意趕人或惡意加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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