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爸遺囑把土地全留給小女兒沒用 踩到這條法律紅線要吐回
不少長輩會透過遺囑,把房地產指定留給特定子女,但即使遺囑有效,也不代表其他繼承人完全拿不到遺產。桃園近日就有一起判決,一名父親生前立下公證遺囑,指定土地由小女兒單獨繼承,不料其他手足提告主張特留分,法院最後判小女兒須返還上百萬元。
根據判決,這名父親於2020年間過世,生前在2015年立下公證遺囑,將名下桃園一處土地指定由小女兒單獨繼承。父親過世後,小女兒也依照遺囑完成繼承登記,之後再將土地出售給公司,交易價格約850萬元。
不過,父親的長女及兩名外孫認為,雖然被繼承人可透過遺囑自由分配財產,但仍不得侵害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因此向法院提告,主張自身依法至少仍可取得部分遺產。
法院審理指出,民法雖保障遺囑自由,但同時也設有特留分制度,目的是保障特定繼承人最低繼承權益。若遺囑分配內容已侵害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受影響的繼承人仍可依法主張扣減。
法官認為,該筆土地是父親死亡時最主要遺產,小女兒依遺囑單獨取得後,確實已侵害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權利,因此其他手足有權請求返還。不過,由於土地後來已出售移轉,無法再塗銷登記返還土地,因此改以金錢賠償方式處理。
法院計算後認定,扣除喪葬費後,遺產淨值約826萬元,依照特留分比例,小女兒須返還長女約103萬元,另外兩名外孫各約51萬元,合計超過206萬元,另須加計年息5%利息。
值得注意的是,小女兒也主張,自己多年來曾替父親支付養護中心、醫療與照護費用,希望能從遺產中優先扣除。不過法院認為,她並未提出足夠付款證明,且子女本就對父母負有扶養義務,即使曾支付相關費用,也可能屬於一般孝親支出,未必能直接視為父親積欠的債務,因此未予採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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