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仍被銀行追債!專家曝1陷阱:拋棄繼承、遺產分割意義完全不同
「媽,這間房子就讓妳和弟弟繼承吧,我什麼都不要。」大兒子因有負債,簽下《遺產分割協議書》,以為自己做了孝順的選擇。
沒想到半年後,銀行直接把訴狀送進法院,主張這份協議侵害債權,依《民法》第244條撤銷協議登記。法院最後判銀行勝訴,大兒子依然拿回他的三分之一產權(價值400萬),銀行隨即聲請查封拍賣。母親崩潰痛哭,房子差點就此失去...這不是故事,而是2025年8月工商時報報導的真實案例:一個錯誤選擇,讓全家多付400萬的代價。
你是不是也會覺得奇怪: 「既然大兒子已經說不要繼承,為什麼銀行還能追討這棟房子?」關鍵就在「拋棄繼承」與「遺產分割協議」的差別。
很多家庭以為,只要政府提供的SOP簽一份分割協議,誰要誰不要就能解決。但兩者的法律效果卻完全不同:
拋棄繼承(民法§1149、1174)
必須在知悉繼承開始後3個月內,到法院正式辦理。
效果:視同大兒子「從來不是繼承人」。
結果:債權人不能再拿遺產抵債。
遺產分割協議(民法§1164)
大兒子仍被承認是繼承人,只是簽協議「不要」。
結果:債權人仍可主張繼承份額,甚至依《民法§244》提撤銷之訴,推翻協議。
所以,如果繼承人有債務,只有拋棄繼承才能真正隔絕風險,先確認是否有債務繼承人「債務大於資產」→盡快辦「拋棄繼承」。
不確定債務與資產孰多?→辦「限定繼承」,避免背債。把握三個月時效,不論拋棄或限定繼承,必須在「繼承人知悉繼承、開始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
另外,法院核發的證明務必妥善留存,未來才不會有爭議。
很多家庭覺得按照政府的SOP標準流程辦理,但政府提供的SOP只教「步驟、填表格」「簽個協議就好」,涉及房產、貸款、債務,建議諮詢專家,避免因小失大。別讓「省麻煩」變成「賠大錢」。讓愛不傷人,讓財富有溫度!
◎本文內容已獲 R姐 廖嘉紅-繼承與贈與 授權,原文出處於此;未經同意禁止取用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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