囤房戶數 擬排除11類屋
財政部昨天預告囤房稅子法,明定十一大類應稅房屋免納入囤房稅戶數計算,包含公有房屋、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獎勵停車位、長照機構宿舍等,都可排除。
新修訂的「房屋稅條例」(囤房稅二點○)將於今年七月上路,非自住住家房屋稅率由現行百分之一點五至百分之三點六調升為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四點八,並要求所有縣市政府均應訂定囤房稅、全國歸戶、全數累進課徵。
財政部昨預告子法「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
根據草案,財政部明列十一大類應稅房屋,由於有其政策目的或特定原因,不納入囤房稅戶數計算。十一大類房屋包含公有房屋、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勞工宿舍、獎勵停車位、管委會或避難空間、公同共有房屋、長照機構宿舍、文史、促參附屬設施住宅或宿舍、其他經財政部核定房屋。
其次,草案明定,在計算全國持有家戶數時,若為共有房屋,按各共有人分別以一戶歸戶;但在計算單一自住、或自住房屋時,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共有房屋以一戶計算。
最後,此次修法為避免房東分割避稅,在房屋稅條例明定住家房屋現值在十萬元以下免徵房屋稅適用對象,以自然人持有全國三戶為限,並排除法人適用。昨天預告子法也訂定過渡條款,並規定低價免稅房屋限三戶,須在每年三月廿二日前擇定。賦稅署官員表示,過渡條款是兼顧稽徵實務與納稅人權益保障。
在新制上路第一年間,民眾在二○二五年二月廿八日前,全國持有現值十萬元以下的房屋超過三戶時,若沒有在二○二五年三月廿四日(原為三月廿二日,遇假日延後)前選擇哪三戶適用免稅,國稅局會擇優從稅額由高至低選擇三戶。第二年後,若納稅人沒有在期限內擇定免稅的三戶房屋,就改按取得時間順序來擇定。
舉例來說,民眾原有兩戶低價房屋A、B,二○二六年又取得兩戶C、D,合計有四戶低價房屋,若未在二○二六年三月廿二日前擇定三戶免稅,稅捐機關將按取得順序核定A、B、C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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