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樓突出物可以當房間使用嗎?公平會裁定廣告不實
禾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591房屋交易網站刊登雲林縣林內鄉「富林苑」建案廣告,格局圖A1、B2、C9戶棟頂樓突出物空間設有床鋪等房間設施,但公平會調查發現,頂樓突出物用途依規定為機械室、樓梯間,非屬居住空間,此舉易誤導消費者,涉有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禾運公司於591房屋交易網站刊登雲林縣林內鄉「富林苑」建案廣告,格局圖A1、B2、C9戶棟之R1F設有床鋪等房間設施,予人該建案頂樓突出物空間可供居住使用,而增加房間數量之印象,經公平會向雲林縣政府徵詢專業意見,廣告所載R1F為使用執照所載突出物001層,依其用途為機械室、樓梯間,非屬居住空間,依規定不得作為居室(住宅)用途,倘消費者依廣告格局圖施作,則有涉及違建之虞。
公平會表示,一般而言消費者會依其居住人數,將房間數量納入考量是否購屋的因素之一,如果廣告呈現可供居住房間數量與實際不符,則有使人誤認而影響交易決定之虞。該廣告所呈現頂樓突出物之內容及用途與實際現狀不符,屬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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