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自用宅仍被課稅 國稅局:滿足兩條件才有退稅優惠
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重購屬於新制房地合一稅的自住房地,無論是「先賣後買」或是「先買後賣」,只要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移轉登記時間在兩年內,即可申請適用重購退稅或扣抵稅額的優惠。不過須滿足兩條件,一、重購房屋仍維持自住;二、五年內重購的自住房地不得出租、不得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不得移轉。
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稅屬於交易稅,個人在2016年後取得的房地,扣除相關成本及費用後,轉售後有獲利就會被課徵。為了抑制炒作,房屋持有時間越短,課徵稅率越高。持有兩年以內課稅45%、超過兩年未逾五年課稅35%、超過五年未逾十年課稅20%、超過十年課稅15%。
高雄國稅局舉例,甲先生在2020年12月買進A房地並設籍居住,2022年9月以476萬元出售,房地合一應納稅額為68萬元。之後,甲先生在同年7月以730萬元買進B房地並遷入戶籍居住。
國稅局說明,因兩處房屋甲先生均有設籍居住,無出租、無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在重購自住B房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兩年內,出售自住A房地。因此甲先生出售A房地的應納稅額68萬元,可減除依重購價額比例計算的扣抵稅額68萬元[68萬元×(重購價額730萬元÷出售價額476萬元,大於1以1計算)],所以甲先生時無須繳納房地合一稅。
不過國稅局之後查到,甲先生在2022年12月偷偷將B房地出租供他人營業使用,違反重購自住房地改作其他用途規定,因此向甲先生追繳原扣抵稅額68萬元。
官員補充,民眾適用重購退稅或扣抵稅額的優惠後,如果新屋因未成年子女就讀或擬就讀學校,訂有應設戶籍在該學區的入學條件、本人或配偶因公務派駐國外、或原所有權人死亡,導致戶籍遷出或未設戶籍在新購房屋,如果經調查房屋實際仍是自住,將能從寬認定未改作其他用途,免依《所得稅法》規定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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