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為延期繳稅就能晚點申訴!這家人遭補稅325萬不服只能吞了
申請延期繳納遺產稅獲准,不代表申請復查的期限也跟著延後。就有一家人遭國稅局補徵約325萬元遺產稅,誤以為可等延期繳納期限屆滿後再申請復查,結果錯過期限,遭程序駁回。財政部審理後,維持原決定,家屬未能透過此次救濟程序,進入補稅爭議的實質審查。
案件中,被繼承人於2020年3月過世,由配偶代表申報遺產稅,列報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約4,138萬元。國稅局初步核定該項扣除額約2,274萬元,應納遺產稅約577萬元。
國稅局後續查得,夫妻曾離婚,直到2019年1月才重新辦理結婚登記,因此改以再婚日起至妻子死亡期間增加的財產,計算雙方婚後財產,將扣除額調降為約107萬元,應納遺產稅提高至約902萬元,另補徵約325萬元。
家屬不服,主張夫妻結婚多年,雖然中間因故離婚,仍持續同住、互相扶持。不過,這項扣除額爭議尚未進入實質審查,就先遇上申請復查逾期的問題。
本案補稅原繳納期限為2022年9月10日,因適逢星期六,順延至9月12日。家屬以稅額較大、繳納確有困難為由,申請延期,獲准延至同年11月10日繳納,並於11月7日提出復查。
不過,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對核定稅額不服,應在繳款書送達後,自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即使申請延期、分期繳納或實物抵繳,仍須按原繳納期限計算,相關提醒也已載於繳款書。
因此,本案復查期限應自9月13日起算,至10月12日屆滿,並未隨繳稅期限延至11月。家屬直到11月7日才提出,已超過法定期限。財政部認定,延期繳納是便利納稅人清償稅款,與申請復查期限分別處理,不能因誤認期限而延後,最終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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