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保留地未使用想退地價稅 逾期申請仍遭駁回
民眾受贈取得變電所用地,因土地未作任何使用,主張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應免徵地價稅,向台北市稅捐稽徵處申請退還2025年已繳地價稅16萬元。不過,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會認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原按千分之六稅率課徵地價稅,日後即使符合免稅條件,仍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不能事後要求退稅,決定駁回訴願。
台北市萬華區某塊土地使用分區為變電所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地主於2025年3月31日因贈與登記取得土地所有權,稅捐處依《土地稅法》第19條前段規定,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千分之六稅率,核課2025年地價稅共16萬776元,當時地主已繳清。
但在半年多之後,地主提出申請,主張土地雖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但未作任何使用,依《土地稅法》規定應免徵地價稅,要求重新核定並退還已繳稅款,同時,地主也認為,《土地稅減免規則》已規定,經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者,可由稅捐機關依主管機關通報資料逕行辦理減免,不應要求土地所有權人另外申請。
稅捐處查明,該土地原由某家公司以變電所用地徵收,後經內政部核准廢止徵收,並於2024年底完成登記,該公司也不再保留土地興建變電所。但台北市都市發展局於2026年1月12日函復,確認土地廢止徵收後仍屬公共設施保留地。
訴願會指出,依《土地稅法》規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作建築使用者,原則上按千分之六稅率課徵;若未作任何使用,且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才可免徵地價稅。符合免稅條件者,仍須依《土地稅減免規則》規定,在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只能從次年起減免。
市府並援引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3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指出,公共設施保留地原已按千分之六稅率課稅,後來才符合免稅條件者,仍須在期限內申請;逾期提出者,不能要求退還申請前已繳納的地價稅。至於免由地主申請的規定,僅適用於主管地政機關通報土地被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情形,並不涵蓋土地後續才符合免稅條件的狀況。
由於地主未在2025年9月22日前提出免稅申請,稅捐處按千分之六稅率課徵當年度地價稅並無違誤,也不符合溢繳稅款的退稅要件,訴願會因此維持原處分,駁回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