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轉給兒子已繳20萬元贈與稅 爸爸過世為何要再繳54萬元?
父親將兩張保單轉給兒子,已繳20.6萬元贈與稅,為何過世後還要再繳約54萬元遺產稅?北區國稅局指出,無償變更保單要保人後,若原要保人在兩年內死亡,且受贈者為子女等特定親屬,仍須將保單併入遺產申報,已繳的贈與稅及依法加計的利息則可扣抵。
舉例來說,阿明2023年間投保兩張人壽保險,2025年6月將要保人無償變更為成年兒子小華,當時兩張保單的價值準備金合計450萬元。阿明依規定申報贈與稅,扣除當年度244萬元免稅額後,贈與淨額為206萬元,按10%稅率計算,繳納20萬6,000元贈與稅。
不料,阿明於2026年2月20日死亡,距離保單轉給兒子尚未滿兩年,死亡當日的保單價值已增至500萬元。由於屬於死亡前兩年內對特定親屬的贈與,這筆保單價值仍須併入阿明的遺產總額,不能因為先前已申報贈與,就認為不必再報遺產。
國稅局說明,該案將500萬元保單價值併入其他遺產後,適用遺產稅率為15%,增加遺產稅75萬元。不過,先前已繳的贈與稅20萬6,000元,加上依法計算的利息2,531元,合計20萬8,531元可自應納遺產稅額扣抵,因此這筆保單仍須再繳54萬1,469元遺產稅。
為何只是更換要保人,也會涉及贈與?國稅局解釋,要保人除了負有繳交保費的義務,也享有終止契約領取解約金、辦理保單借款等權利。無償將要保人改為子女或他人,等於把保單所附的財產權利送給對方,因此涉及贈與稅申報。
國稅局提醒,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或上述親屬的配偶,須注意併入遺產申報的規定。保單應按死亡日價值計算,並非沿用變更要保人當時的金額;最終是否還須繳納遺產稅,則須視整體遺產、免稅額、扣除額及稅額扣抵情形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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