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約定外遇就淨身出戶?預立離婚條件效力存疑 律師:財產約定應分開看
婚姻關係中,若夫妻事先約定「一方外遇即離婚,財產全歸另一方」,這類俗稱「忠誠協議」的約定,究竟能否獲得法律保障?兩岸法律對婚姻、財產協議的效力認定有所不同。
臺灣規定:預立離婚條件恐難獲支持
依臺灣民法規定,法律行為若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可能無效。
若夫妻事先約定「外遇即離婚」,甚至將離婚與子女監護、全部財產分配綁定,法院可能認為此類預立離婚條件有違婚姻制度所重視的慎重性,而否定其效力。
因此,僅憑忠誠協議,未必能直接要求對方離婚或取得全部財產。
大陸規定:財產約定原則上具有法律效力
大陸《民法典》第1065條第2款規定,夫妻對婚前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實務上,人民法院亦認為,夫妻於婚姻存續期間就婚前財產及婚後共同財產所作的書面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本案中,若協議確係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財產約定仍可發生效力。
兩岸律師楊軒廷提醒:離婚條件與財產約定應分開看
兩岸對「忠誠協議」的法律效果並非完全相同,尤其「預先約定離婚」與「夫妻財產約定」涉及不同法律問題。
民眾若有兩岸婚姻或財產安排需求,簽署協議前應先確認適用法律及具體條款,避免日後發生爭議。
本文由《宸軒兩岸法律事務所》授權轉載,原文章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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