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賣地「漲價數額」有上限 僅能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可扣除額度
企業出售土地,計算房地合一稅時,小心「土地漲價總數額」減過頭。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房地合一稅2.0下,企業申報扣除土地漲價總數額設有上限,僅能以公告土地現值所計算的數額為限,防杜藉由高報金額來避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2.0土地,應先以出售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算出土地交易所得,再減除符合規定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剩餘金額才是課稅所得。
財政部過去曾發現,有交易雙方透過約定較高的申報移轉現值,提高土地漲價數額,雖會導致應繳土增稅增加,但同時也使房地合一稅的減項提高,負擔稅額將大為降低,等於是墊高土地漲價總數額,以減少交易所得,規避35%、45%的所得稅負。
財政部在2021年推出房地合一稅2.0,除了將營利事業比照個人,按持有期間採差別稅率,分開計稅,也關上前述這扇避稅巧門,規定土地漲價總數額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數額為限。
另依規定,未從土地交易所得減除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其所繳納的土增稅,可改列為成本費用。
若土地交易所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為負數,則以0元計算。
國稅局近期就查獲一家公司申報錯誤。該公司賣地賺了350萬元,申報房地合一稅時,直接減掉申報土增稅時計算的4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
由於扣除後已是負數,因此公司申報課稅所得為0元。
不過,國稅局查核後發現,依房地合一稅2.0規定,這筆交易真正可以直接減除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只有100萬元,另外有60萬元土增稅則可以列為成本費用。
因此重新計算後,350萬元交易所得減掉1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再減掉60萬元土增稅,課稅所得為190萬元,而非公司原先申報的0元。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的土地時,應區分清楚土增稅與房地合一稅的計算規定,尤其申報土增稅所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不能直接全數套用到房地合一稅,以免因減除金額錯誤遭調整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