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艷芳信託遺產「月付20萬」養母至百歲!專家:1次給不如慢慢給、細水長流照顧
梅艷芳的信託終於落幕,我們也適合以信託給我們所愛的人嗎?
新聞報導,梅艷芳母親覃美金(梅媽)於近日離世,享嵩壽102歲,梅媽離開這件事,也等於為梅艷芳當年所留下的信託畫下句號。
當年,梅艷芳在2001年英年早逝時留下信託,對於媽媽的照顧方式,設計以每月給付母親生活費港幣7萬元的方式將所留的遺產細水長流照顧母親。
但後續所生部分法律爭議(包括梅媽曾經主張遺囑無效,想以先順位繼承人地位一次性取得全部遺產;遺囑無效敗訴後,又屢次認為生活費不夠花用,訴請法院提高每月生活費數額),也被外界一再作為談資,如今在梅媽離世後,信託的目的也告一段落。
今天想藉此談談這樣的信託究竟功能為何?又有怎麼樣的人適合以信託方式規劃傳承呢?
1.信託是良好防火牆 適合規劃給無法守成之繼承人
梅艷芳設立信託之初衷,其實就是認准了自己母親的個性、花錢習慣,雖留下金山,但也知道媽媽若一次擁有大量財富必然守不住(後續梅媽持續濫訴耗費大量律師費即是鐵證),所以設計每月7萬元之額度。
信託的優勢就在於,信託財產並非信託受益人可以單方面主張領出,而是都掌握在「設計信託之委託人」如何交代規劃,若無法院判決或契約約定之其他變更條件發生,就會依照委託人所留之規則長期、穩定的保護信託財產。
2.信託在適合的指示操作下 可以延續傳承之保障
梅媽在生前持續透過訴訟主張信託每月所給付的生活費用,不足以讓其維持設立信託目的之生活水準,要求提高生活費用。
香港法院多次判決調整每個月生活費用給付金額,從最初的7萬港幣一路調整到最後的20萬港幣,如此天價生活費,如果以最初設立時的總值來計算,梅艷芳的遺產早在多年以前就花費殆盡。
但事實上,雖然梅媽本人因為付不出訴訟費及律師費曾兩次被宣告破產後又復權,但梅艷芳的遺產受益於香港不動產價值大漲及信託管理,目前總值比設立之初還高。
根據2017年梅媽向法院申請一次性提領梅艷芳所有遺產的案件揭露,法官評估信託財產當時總值約為7500萬港幣,是2003年設立時的兩倍。
以此資訊,加上考量梅媽當時已經高齡94歲,最終在其102歲離世時,信託財產仍有不少剩餘。
用事後諸葛的角度來看,如果當時梅艷芳沒有安排信託就撒手人寰,梅艷芳的家人在數年內就將遺產揮霍一空應是可以預見的結果。
對比梅媽最終可以一個月花費20萬港幣直到離世的生活,信託保留大部分資產延後發給的模式,加上合理的規劃投資,可以延續我們對重要的人留下的保護。
3. 建議設計信託監察人 延續對信託條件之監控並做出適合的調整
在法院確定梅艷芳遺囑及信託有效後,梅媽提出的訴訟案件就圍繞在提高生活費的訴求上,而由法院判決陸續提高生活費用的結果來看,一開始設定的生活費用港幣7萬元雖已超過大家想像,但確實有需要調整的情況。
然而梅艷芳的信託並沒有加入信託監察人,且事後來看沒有設計調整給付費用的機制,因此受益人如果想要提高給付生活費用,就只剩對簿公堂,由法官判決來調整的選項。
而如果信託設計中有信託監察人,即可由監察人來判斷各項訴求是否合理,或許就不需要選擇訴訟這個最費時也花費最大的方式。
而信託監察人的任務同時也可以監管信託受託人是否有忠實履行職務、亦可安排有權決定調整信託財產之投資現狀,相當於是委託人的意志持續透過一個足夠信任並具備專業的個人、團隊實現。
4.監管密度高同時會產生不低成本!喪失運用彈性也是必然缺陷!
信託的好前面說完了,既然是個可以長期穩定給予所珍視的人保障之制度,應該是再好不過,但換來的就是信託受託人會需要收取之開辦費、管理費等成本。
若要設計足夠專業的信託監察人持續執行職務也會需要給予報酬,相較起直接一筆交付的方式來說,就會產生此部分不低的成本支出。
同時信託財產雖說穩定、安全的被保存著,但同時也喪失運用彈性,雖前述提到信託監察人可能有協助調整之空間,但當然不可能是完全自由的運用,所以穩定的同時,彈性必然有缺,這些都是信託制度不得不加入考慮的現實因素。
有時候,雖然為子女為珍視的人安排妥當,甚至到其離世的所有需求都考慮的面面俱到固然是一種很美的愛,但適當鬆手表達信任,讓你所珍視的人帶著這份祝福自己去飛去闖,同樣也會是另一種圓滿方式。
希望每個人、每個家庭都能找到最適合的愛的傳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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