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要都更危老? 專家一句話突破盲腸「修法未打中核心」
行政院日前通過危老、都更條例修正草案,房市趨勢專家李同榮表示,此次政策修正,改善了不少缺點,但還是沒有抓到都更危老真正核心。
他表示,都更危老改革真正的績效,不是創造多少容積,也不是核准多少案件。而是在下一場重大地震來臨以前,我們能提前消除多少危險建築、保住多少人的生命。
也因此,政策不應「老重於危」,而應「危重於老」。不能只問「房子幾歲」,而應先回答「房子有多危險」。唯有先全面健檢,政府才能掌握真正危樓的數量與位置,建立完整危屋風險地圖,排出處理順序,做到「以危論序」。
李同榮表示,這次危老都更修法草案有四大優點:
一,危老去落日化,讓老屋更新由短期政策走向常態制度。
二,自主都更制度化,透過全案管理與信用保證,補足地主在專業整合與融資上的不足。
三,容積獎勵連結公益,將社宅、婚育宅與社福設施納入公共回饋。
四,修正危老濫用,針對過去紙片屋、商辦及旅館透過危老制度套利的爭議加以限制。
不過,此次修法仍然「老重於危」,政策仍偏向屋齡導向,而非以危險程度為核心的分級制度。
他表示,台灣位處地震帶,老屋更新不是單純房地產議題,而是國家防震、防災與人民生命安全問題。災難發生、房屋倒塌、人命損失之後再檢討,就不是亡羊補牢,而是已經來不及。
也因此,危老政策應該注重的是危險程度,先找出高風險建築,而不是以屋齡作為主要判斷。
李同榮認為,政府應優先編列預算,針對一定屋齡,例如30年以上建築,全面進行快篩安全健檢,進一步依結構、耐震、消防與建物劣化程度進一步檢測,建立危險分級制度,再依危害程度分為高度危險、中度風險及一般老舊等級,分別給予重建、補強、修繕與追蹤管理。
另外,建築物如果經專業鑑定已達重大危害生命安全程度,政府就不能只是鼓勵重建,而應依法啟動限期改善、拆除或重建。若少數產權人長期阻礙,使整棟大樓居民持續暴露在重大風險中,政府就必須依法行使公權力。
當然,強制重建涉及人民財產權,因此必須建立嚴謹鑑定、合理補償與司法救濟制度;但財產權保障,也不能成為讓重大公共危險無限期存在的理由。政府對危屋不能只有輔導權,也必須具有處置權。
此外,既然政府基於公共安全要求重大危屋必須重建,就不能一方面要求人民拆屋,一方面又讓住戶重建後面臨坪數縮水與龐大工程負擔。
因此,真正被認定為高度危險、須強制重建的建築,應給予比一般老屋更高的容積誘因,在都市承載、交通、防災及公共設施許可範圍內,朝「原住戶一坪換足一坪」的政策目標設計。
原則應該很清楚:愈危險,重建愈優先;政府介入愈強,給予的補償與誘因也應愈合理。如此才能讓危樓居民願意快速重建,而不是在生命安全與財產損失之間被迫選擇。
李同榮表示,全面老屋健檢不可能只靠一次性預算。政府可先編列預算啟動老屋健檢,未來危屋重建時,除了保障原住戶合理「一坪換一坪」之外,在都市承載能力允許下,可設計額外容積作為公共回饋,由政府取得部分收益,再回流到老屋健檢、危樓鑑定、弱勢搬遷與補強項目,建立重建之循環基金。
整體老屋健檢就形成良性長期循環:老屋全面健檢 → 危險分級 → 危樓強制重建 → 公共回饋基金→ 基金再投入健檢。
至於未來老屋是否應像老車一樣,達到一定屋齡後定期強制健檢,也值得進一步研究檢測周期、費用負擔及弱勢補助等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