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30年伴侶驟逝...房子全變別人的!律師:非婚同居連分產資格都沒有
現代社會不婚同居或長年同居的情形日益普遍,不少伴侶共同生活數十年、甚至育有子女並攜手打拚累積大筆房產,卻因未辦理結婚登記,在面臨生離死別時陷入「人財兩失」的窘境。
資深律師陳樹村指出,在現行法律架構下,「事實上夫妻」與一般同居伴侶並無任何配偶法定權利,一旦登記房產的一方驟逝,長年同居人恐面臨無產權、無繼承權且遭合法繼承人依法驅逐的殘酷現實。
陳樹村分析,非婚同居關係在法律上存在兩大風險:
首先是「毫無繼承權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權」。
無論雙方同居多久、感情多深厚,未登記者皆非合法配偶,無法主張《民法》第1030條之一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亦不具備法定繼承人身分。
若房屋僅登記在亡者名下,亡者的子女或合法繼承人可依法繼承該棟房產,並要求同居伴侶限期搬離。
其次,若同居期間遭遇家暴或感情破裂分居,亦無法適用《民法》第1010條「分居滿6個月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來提前清算並分配財產。
若寄望於事後的司法救濟,難度同樣極高。
陳樹村說明,實務上同居人或長照看護若欲依《民法》第1149條主張「遺產酌給請求權」,必須符合《民法》第1123條第三項「生前受死者扶養之家屬」要件,不僅審理流程冗長繁瑣,法院最終裁定的酌給金額通常相當有限,難以取得整棟房產。
此外,許多人常主張對方生前曾「口頭承諾贈與房屋」,但法院對口頭贈與的舉證認定極為嚴苛,若無白紙黑字契約或明確包含「贈與與受贈承諾」之錄音佐證,往往難以被法官採信。
陳樹村提醒,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準,民眾若選擇不入婚姻,在資產規劃上切勿依賴口頭約定或人情信任,應及早透過共有產權登記、預立遺囑指定遺贈或信託機制做好安排,才能避免一生奮鬥的心血在無常來臨時化為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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