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媽帶8歲小孩出遊...一家3口全遇難!律師點:獨生子遺產全充公
一對夫妻帶著8歲獨生子搭乘郵輪出遊,不幸遭遇船難,全家三口均罹難,且無法確認死亡先後順序。究竟父母與子女之間能否互相繼承遺產?兩岸法律對此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臺灣採「同時死亡」原則:彼此不得繼承
依臺灣民法規定,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且無法證明死亡先後時,推定為同時死亡。實務及學說一致認為,同時死亡者彼此間不發生繼承權。
因此,本案中的父母與子女無法互相繼承遺產。由於該名獨生子除父母外已無其他法定繼承人,其遺產可能最終歸屬國庫;至於父母名下遺產,則分別由其兄弟姊妹依法繼承。
大陸推定死亡順序:更有利於保留家族財產
相較之下,大陸《民法典》則採推定死亡順序制度。若數人於同一事件中死亡且無法確認死亡時間,原則上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
本案中,獨生子將被推定最先死亡,其遺產由父母繼承;而父母因另有繼承人在世,則被推定為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其遺產及對子女的繼承權,最終分別由各自的兄弟姊妹承受。
兩岸律師楊軒廷呼籲
當具有繼承關係的親屬同時遇難且無法確認死亡先後順序時,臺灣與大陸採取了截然不同的法律處理方式。
臺灣以「同時死亡、互不繼承」為原則,大陸則透過推定死亡順序來決定繼承關係。
兩種制度可能導致遺產流向出現顯著差異,尤其在涉及兩岸身分或財產安排時,更應事先了解相關規定,以避免日後產生爭議。
本文由《宸軒兩岸法律事務所》授權轉載,原文章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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