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租不得禁領補貼 成效遭質疑
內政部統計,近兩年租客發生租賃糾紛的主因,大部分為申請相關補貼。內政部今年八月增訂二房東、包租業者不得約定租客禁領租補,民團肯定改革方向,卻對能否落實打個問號,也建議政府思考如何增加房東租給經濟弱勢的誘因,並讓更多空屋進入租屋市場。
政府三百億元租金補貼二○二二年七月上路,今年核定戶數已突破六十萬戶,但房東禁領租補的糾紛時有所聞,二○二二年、二○二三年,分別都有近兩成、逾兩成的租客因申請補貼被刁難。
為維護租屋族權益,「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已於去年六月修正,要求出租人不得限制承租人申請租金補貼;租屋電費「實支實收」規定也於今年七月十五日上路,規定租屋電費不得超過電費單當期每度平均電價。
內政部八月再修「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只規範房東,二房東、包租業者不得在租約內限制房客申請租金補貼,同時配合租屋電費新制,每度電費不得超過電費單當期每度平均電價,且收取電費不得超過電費單每期電費總額,違規卻不改正者,最重可處卅萬元罰鍰。
OURs都市改革組織政策研究員廖庭輝認為,這是好的方向,但落實才是挑戰,尤其租屋是賣方市場,在好物件供不應求情況下,房東角色強勢,假使在看房時就言明不得申請租補,房客也無計可施,定型化契約修正後,也只是讓政府在查核上於法有據,但成效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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