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贈地選「不課徵」土增稅注意 僅延緩繳納非免稅

夫妻間相互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因此免課贈與稅,若是贈與土地,可選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字面上經常使人誤解,以為能夠「免徵」,實際上只是延緩課徵,未來土地再出售時就要課稅,且要合併夫妻持有期間的全數漲價總數額來計稅,納稅人做決定前要先綜合評估。
台中市稅務局提醒,一般土地於買賣或贈與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計徵土增稅,稅率為20%至40%,但配偶贈與的土地,可申請不課徵土增稅。
台中市稅務局說明,配偶贈與土地案件,依土地稅法規定可以選擇移轉時是否繳納土增稅,若選擇不課徵,等下次土地移轉給配偶雙方以外的第三人時,須以該筆土地贈與前移轉的現值核課土增稅,也就是,只是把先前配偶贈與時不課徵的土增稅併計到下次移轉給第三人時再繳清,僅只是延緩課稅的機制。
地稅局官員解釋,由於土增稅採累進稅率,若配偶間贈與土地時申請暫不課徵土增稅,未來再次移轉給第三人時,由於土地公告現值通常會調漲,累積結果可能使漲價倍數增加,導致須適用較高稅率,實際上未必划算。
雖然夫妻贈與土地無法實質免徵土增稅,稅務局指出,據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增稅者,以1次為限,只要其受贈的配偶符合自用住宅條件,在出售土地時即可以享受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課徵土增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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