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建立不動產估價助理員制度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不動產估價師法部分條文,增訂建立不動產估價助理員制度,協助不動產估價師辦理內外業務相關工作,並明定應具備的資格條件等規定,確保不動產估價助理員的專業與管理。
民進黨立委吳琪銘等17人,鑑於不動產估價師受委託辦理土地、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及其權利的估價業務,估價品質的良窳對於當事人財產權及不動產市場秩序影響甚鉅,為配合不動產估價實務作業需要,並確保協助不動產估價師執行業務的助理人員具備相當知能,共同提出不動產估價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5月22日審查通過不動產估價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包括國民黨立委徐欣瑩、張智倫,還有民進黨立委王美惠、李柏毅,以及民眾黨立委麥玉珍等人也有提出修正動議。立法院會今天完成三讀程序。
不動產估價師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包括新增第18條之1,明定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得聘僱不動產估價助理員,協助不動產估價師執行不動產估價業務。不動產估價師對於協助執行業務的不動產估價助理員,應善盡管理監督的責任。
另外,新增第18條之2,明定不動產估價助理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包括不動產估價師考試及格、具不動產估價師考試應試資格,或是大專校院以上學校畢業,修畢不動產估價、不動產法規、土地利用、不動產投資與市場及不動產經濟等領域相關課程,合計10學分以上。或是高等考試地政、都市計畫、測量製圖、財稅金融職系考試及格。
為保障修正施行前已從事協助不動產估價師執行業務工作的估價助理權益,三讀通過的條文明定,本法修正的條文施行前已協助不動產估價師實際執行業務滿2年的在職聘僱員工,也納入不動產估價助理員應具備的資格之一。
關於修法預期效益,內政部評估,將不動產估價助理員制度法制化,有助於提升不動產估價的專業及品質,並有利於產業健全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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