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工、料漲 延遲交屋糾紛倍增
內政部資料顯示,以往房地產交易糾紛主要以「漏水」、「終止合約」和「施工瑕疵」為主,但從去年第一季開始,「交屋延遲」糾紛件數逐漸增加,已連續五季擠入前五大房地產糾紛案件,顯示在缺工、料漲情況下,建商延遲交屋問題愈加嚴重。
內政部將房地產糾紛分成卅八種類別,包括「坪數不足」、「產權不清」、「建商倒閉」等,以往「交屋延遲」糾紛每季頂多十幾件,排名遠在前五名之外;不過,二○二二年第一季開始,「交屋延遲」糾紛已經連續五季擠入糾紛件數前五名;相較過去每季平均約十五、十六件,去年起倍增至每季超過卅件,件數增加約一倍。
樂屋網調研中心經理洪安怡分析,二○二○年新冠疫情席捲全球,且科技業二○二一年擴廠效應,加上二○二二年俄烏戰爭爆發,國內外環境丕變影響,不僅讓營建業原先缺工問題更加嚴重,更進一步墊高建材價格與建材到港日期,造成建商交屋延遲,以致買賣雙方糾紛增加。
以近四年不動產交易糾紛前五名來看,房屋漏水問題糾紛累計破千件、達一○八九件,居交易糾紛之冠,其次為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的七○六件,第三名則是施工瑕疵的五九○件,隱瞞重要訊息、訂金返還則分居第四、五名。
內政部統計,去年首季延遲交屋糾紛達廿六件,至第三季更升至卅九件,位居交易糾紛第三名。今年首季建商交屋延遲糾紛雖降至卅三件,但仍居第三位,顯示缺工、料漲兩大問題嚴重影響建商交屋進度。
洪安怡指出,若建案延遲交屋是建商的問題,包括建商管理疏忽、財務調度問題等,只要建商每晚一天開工或完工(即取得使用執照之日),都要依買方已繳付金額的萬分之五支付給買方。另外,若原訂完工日期延遲達三個月,買方可選擇解除契約,並要求建商退款及支付違約金,而建商除有法律或契約規定的解除條件外、則無權解約。
內政部先前表示,建商原則上並無權主張解除契約,更不可以原物料上漲、缺工等為由,要求提高價格後才肯交屋,或是片面違約或毀約。
舉例來說,小明買了總價一千萬元的房子,已先支付一五○萬元給建商。若建商每延遲一天完工,就要支付七五○元違約金;若延遲三個月,消費者除了可要求解約、退還已繳款項外,建商還要支付總價百分之十五的違約金、約一五○萬元(不得超過已付價款)。
不過,洪安怡提醒,即使建商願意解約,在目前房價上漲的環境下,民眾可能無法再以當初購入的價格買到同類型、同區域的房子,因此消費者若選擇解約,事前需仔細評估利弊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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