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屋所得標準 半數區域調高
財政部昨(9)日公告「111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去年出售採舊制房屋、今年5月報稅適用。
因去年房市仍屬熱絡,有半數左右行政區調高所得標準,意味適用案件稅負可能增加,以高雄市楠梓區、新竹市、新竹縣竹北市三區各調高6個百分點,調幅最高。
財交所得計算主要分成兩類。首先,針對可取得成交價、但無法證明成本的「豪宅」,111年度計算標準不變,將成交總價「屬房屋收入」部分按17%計算所得;認定豪宅標準也維持不變,台北市為房地總價7,000萬元以上,新北市6,000萬以上,其他地區4,000萬元以上。
第二類是前述情況以外的其餘適用舊制案件,交易所得按「房屋評定現值」的一定比例計算。
舉例而言,民眾分別在110年度、111年度,皆在高雄楠梓交易同樣條件、適用舊制房地,假設房屋評定現值皆為100萬元,2021年楠梓的所得標準為22%,僅需22萬元計入所得;2022年楠梓所得標準提高到28%,必須以28萬元計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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