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激都市更新意願 髙市府完成修法持續鬆綁
高市申請開放空間容積獎勵案近10年來每年約36件,占比僅1%,比例奇低。高雄市政府鑑於都市更新、危老建物改建、捷運聯合開發、增額容積及容積移轉案件可能受限於建築物高度比等規定,致無法充分規畫設計利用,影響重建意願,去年底已修訂「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增訂提高容積法源,放寬建築物高度比,期讓設計更富彈性且具開發效益。
高市都發局為帶動市區發展,促進居住環境品質,陸續完成容積獎勵通盤檢討,並修訂「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先於去年11月11日完成容積獎勵通盤檢討,開放空間容積獎勵措施續行適用5年。
12月26日也增訂TOD運輸導向發展可提高法定容積3的法源,危老都更、捷運開發、增額容積或容積移基地可放寬建築物高度比。此外因應少子化、人口老化及產業發展需求,新增社福設施可設置於文教區;甲乙種工業區可設置幼兒園與銀行可。
都發局說明,高市申請開放空間容積獎勵案近10年每年約36件,做占使用執照數1%左右,申請比例不高,且受到區位、景氣、地價、基地規模限制等侷限。基於建築技術規則已訂有「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等相關規定,例如建築退縮地作開放空間使用,確保人行空間環境品質,經檢討後,原市地區將繼續適用5年。
近年高市府配合捷運建設,鼓勵TOD運輸導向發展,因此捷運場站半徑500公尺範圍得循都市計畫程序提高法定容積的30%,未來透過都市計畫說明書明訂執行細節,再進行公展及審議等程序,像捷運黃線場站周邊土地,都可受惠適用。且基於信賴保護原則,現行含環狀輕軌及鐵路地下化鳳山計畫實施增額容積,及捷運紅、橘線、台鐵捷運化車站等實施容積移轉範圍,都不受影響。
都發局亦表示,這次修法,已將臨8公尺以上道路的建築基地建物高度比適度放寬至路心1比5,申請人可依原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擇優申請檢討,讓設計更有彈性。
此外,這次修法也配合「都市更新條例」明訂都市計畫自擬或變更細部計畫門檻,屬於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者,只要私有所有權人達五分之四,面積達五分之一以上同意,就可以提出自擬或變更細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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