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售房屋租賃契約3成為舊版 消保處籲簽約前注意這三點
![行政院消保處調查發現,全台120家門市所陳列的286份契約,仍有近3成為舊版契約。圖/消保處提供](https://pgw.udn.com.tw/gw/photo.php?u=https://uc.udn.com.tw/photo/2022/05/09/realtime/16962566.jpg&x=0&y=0&sw=0&sh=0&exp=3600&w=948)
住宅(房屋)租賃新版契約兩年前上路,但行政院消保處調查發現,全台120家門市所陳列的286份契約,仍有近3成為舊版契約。消保處已要求各銷售通路,下架舊版契約,以維護租屋市場秩序。
消保處表示,消費者反映,市售住宅(房屋)租賃契約書內容與「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有所未合,更有部分契約條款嚴重侵害承租人權益,如押金過高、轉嫁稅捐等。為使出租人及承租人夠選擇正確之銷售通路,方便取得符合規定之新版契約,行政院消保處會同內政部(地政司)及各地方政府地政局(處)進行專案查核,本次共計查核120家門市,包括書店及生活百貨80家、四大超商40家。
消保處表示,120家門市所陳列之286份住宅(房屋)租賃契約書中,有38家門市陳列舊版契約,共計83份契約為舊版,約佔所有契約的29%。
消保處提醒承租人,舊版契約存在「押金上限及返還時點不明確」、「不當轉嫁稅捐」、「加重承租人違約之責任」等不利條款,倘貿然簽約,恐對自身權益有所損害。
消保處表示,簽約前請務必做到下列步驟以保障自身權益:首先是選擇正確之銷售通路購買新版契約,並自備新版契約與出租人簽約。而租賃契約倘由出租人提供者,應逐點核對契約內容是否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相同。最後,倘出租人提供不合規定之舊版契約,應拒絕簽約,並可檢附事證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
消保處呼籲印製業者及銷售通路業者,在成本及獲利考量外,應注意企業形象並肩負社會責任,主動「回收」及「下架」舊版契約,並印製、陳列新版契約,以維護整體租屋市場秩序,並保障租賃雙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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