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厝阿明/房東注意 不得約定房客不得申請租屋補貼
許多在外租屋族都很傷腦筋一件事,就是房東簽約不算數,因為許多房東年事已大,普遍對於房客應有權益觀念缺乏,導致許多民眾租屋時只能自求多福。
內政部有鑑於此,在2023年立院三讀通過租賃專法的住宅租約全面適用《消保法》法案,更接續針對該條例第34條、第38條之2進行修正,並於112年9月1日施行。
桃園市政府社會住宅委託承辦廠商大佳地產張新銘說明,這次修正重點:
1,本來業者所得稅申報時間是每季結束後15日,現在改成簽約後30日內就要申報。
2,業者完成轉租合約後30日內必須完成租金實價登錄(屋主自租不用)。
3,沒在期限內申報所得稅與實價登錄資訊或登錄租金或面積不實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4,申報登錄租金及面積以及廣告資訊不實,限期未改正,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5,業者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限期未改正,按次處罰。
另外就是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部份增加第十點: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請租金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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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34條、第38條之2
一、第34條
(1)縮短代管、包租、轉租資訊提供期限
原租賃住宅服務業應於每季結束後的十五日提供其受託管理、承租或轉租租賃住宅之相關資訊,為促進租屋市場資訊公開透明,修正為租賃住宅服務業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
(2)增訂轉租案件應申報實價登錄
包租業之租賃住宅轉租案件,應於簽訂轉租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並提供公開查詢。
二、第38條之2
(1) 包租業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或申報登錄租金或面積資訊不實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2) 包租業申報登錄租金及面積以外資訊不實者,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3) 包租業或次承租人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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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十大項不得記載內容:
一、不得記載拋棄審閱期間。
二、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三、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
四、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
五、不得記載應由出租人負擔之稅賦,若較出租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由承租人負擔。
六、不得記載免除或限制民法上出租人故意不告知之瑕疵擔保責任。
七、不得記載承租人須繳回契約書。
八、不得記載本契約之通知,僅以電話方式為之。
九、不得記載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
十、 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請租金補貼 。
只要房東違反,就可以按照消保法處以3萬至30萬的罰鍰。
感謝大佳地產創辦人張新銘 知識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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