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擅闖房間提醒「太亂」 她換門鎖後引爆怒更遭提告這2項
![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https://pgw.udn.com.tw/gw/photo.php?u=https://uc.udn.com.tw/photo/2024/12/06/2/31036605.jpg&s=Y&x=0&y=0&sw=1281&sh=854&exp=3600&w=948)
婷婷大學畢業,北上來到天龍國求職,並在市區承租小套房居住,但入住後沒多久,婷婷就發覺房東太太經常擅自進入房屋,甚至提醒婷婷房間太亂要整理,讓婷婷深感不安。
於是,婷婷決定自行請鎖匠更換門鎖,豈料房東太太發覺後很生氣,覺得原本門鎖被破壞,讓她無法自由進出房屋,一狀告上法庭,控告婷婷毀損及妨害自由。
但說真的,這就究竟誰說了算?
另外,房東太太如果覺得婷婷實在太難搞,有時還會拖欠租金,所以選擇以斷水斷電方式來逼迫婷婷補繳租金,是否可行?
基本上,房屋出租後,房東就是將房屋完整的使用權利交由房客來使用,因此,房客承租後就是享有完整的房屋使用及居住的權利,這個房屋也就成為房客住居權保護的範圍。
因此,房東若沒有正當事由(例如有可能有發生火災或其他緊急事由),在並未得到房客同意之下,是不能擅自開門進入屋內查看,否則就可能涉犯《刑法》第306條規範的非法侵入住居罪。
»房東擅入租屋,恐違法?
續接上述案例,房東太太未經過婷婷同意,私自開門進入屋內,已然涉犯《刑法》無故侵入住居罪,婷婷可在知悉後6個月內,向檢警單位提出告訴。
換言之,房東擅自進入婷婷房間屋內,會構成《刑法》無故侵入住居罪。此外,婷婷更換自己房間門鎖,則不會構成強制或妨害自由罪。
因為房客承租房屋後,是取得房屋「完整」的居住及使用權利,而房客要如何維護其居住的安全,本來就屬於其房屋使用權之衍生權利,因此,婷婷基於自身安全考量,可以自行將門所更換,並不需要得到屋主同意。
何況房客承租房屋後,這就屬於房客專有居住空間,房東本就無權擅自進入,因此,房東太太也不能因此主張自己人身自由受到妨礙,此部分並不會構成妨害自由罪。
但若房屋有分公共進出大門及個人進出房門,因為公共大門仍是要供包含屋主及其他住戶進出使用,此部分並非承租人單獨專用,房客便不能擅自更換公共大門門鎖,否則仍可能被告妨害自由罪,這部分要特別注意。
但若婷婷更換門鎖,原本的鎖頭及鑰匙,要如何處理?
房客為了保障安全,避免前任房客留有鑰匙,或是房東亂入家中,本來就可能會選擇換鎖,只要雙方簽約時沒有特別簽訂「不得換鎖」的規定,房客是可以換鎖的,而房東也沒有權利拒絕房客換鎖。
依據《民法》421條規定,房東與房客簽訂租賃契約,就代表房東將房子的「使用用益權」完全交予房客,除非租約另有約定,否則房東即沒有權利擅自進入屋內,更換門鎖也是房客權益。
但建議房東與房客還是可以事先溝通,更換之門鎖讓房客保存,待日後退租,因房客通常還是會有恢復租屋處原狀的責任,若發生房東要求喚回舊鎖頭,房客方還可以換回來,以免爭議。
»就算不付租金,房東也不能隨意斷水斷電?
依照《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過往曾經發生許多租約糾紛,包括租約到期或未付租金遭房東終止租約,但房客不願意搬離,房東就以斷水斷電方式,迫使房客就範搬遷。
結果,房客反而提出強制罪刑事告訴,而部分案例中,房東也確實遭到檢方以強制罪起訴。
也就是說,婷婷遲付租金2個月,房東解約後斷水斷電,可能構成強制罪。
雖然之後法院審理時,有部分見解認為,斷水斷電並非強暴脅迫,所以並不能構成強制罪,但畢竟法律見解還是涉及個別案件情形,以及法官認事用法的職權決定,為了避免自身受到刑事追訴判刑風險,還是不建議使用斷水斷電來作為逼迫房客搬遷的手段。
(本文出自《投資有辦法,不動產交易救安心》作者:周念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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