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過世後、弟弟設籍還不夠?不符直系設籍、新北屋主遭補徵5年地價稅
新北市一名土地所有權人,原獲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繳納地價稅,但因父親過世後,土地上的建物已無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遭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補徵2020年至2024年地價稅差額,合計8萬2,742元。屋主主張,自己長期依稅單繳稅,應受信賴保護,且建物仍有弟弟一家設籍居住,不應補稅。不過,新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認定,弟弟屬旁系血親,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法定設籍要件,駁回訴願。
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須由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同法第41條也規定,適用特別稅率的原因、事實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應立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依財政部相關函釋,適用優惠稅率的原因、事實消滅後,應自次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訴願決定書指出,新北市某地原自1976年起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上的建物原由屋主父親設籍,但屋主父親於1983年8月12日過世後,經查已無屋主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在該建物辦竣戶籍登記,因此不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適用條件。
但屋主不服,主張稅捐機關長期未主動調查,卻持續核發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稅單,已使其產生正當信賴;自己並非稅法專家,無從得知父親過世會影響地價稅率,且一直依稅單按時繳稅。此外,建物仍有弟弟全家居住並設籍,認為即使需要補稅,也應從稅捐機關通知之日起算。
新北市政府訴願會則指出,屋主未依規定申報優惠稅率適用原因消滅的情形,不能因此要求稅捐機關隨時掌握個別土地的戶籍變動。決定書並援引最高行政法院相關判決意旨指出,稅捐機關若發現原核課或免稅處分的事實認定有誤,仍可在法定核課期間內補徵稅款,不能僅因先前持續核發優惠稅率稅單,就主張適用信賴保護原則。
至於屋主主張弟弟一家仍在建物設籍居住,新北市政府訴願會認為,弟弟屬旁系血親,並非《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的直系親屬,因此即使弟弟一家仍設籍,也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法定要件。
新北市政府訴願會認定,稅捐稽徵處補徵2020年至2024年地價稅差額8萬2,742元,並無違誤,原復查決定應予維持,依法駁回屋主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