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手兩次就不算凶宅?房仲點「最好誠實告知」:隱瞞民事上幾乎一定會出事
最近有客戶問我一個問題:「阿偉,這間房子以前如果發生過事情,但已經轉了兩手,還算凶宅嗎?」我的認知: 有發生過,就是凶宅。
客戶愣了一下說:「可是現況說明書不是只寫持有期間?」
我說:對,合約是這樣寫沒錯,「你的持有期間有沒有發生」,但重點來了,如果我「知道以前發生過」,我還是要告知。
客戶又問:「那如果不講,會怎樣?」
我回他:合約上也許有灰色空間,但民事上,幾乎一定出事!為什麼?因為法院看的不是你寫什麼,是看這件事會不會影響房價。
凶宅 = 經濟瑕疵、會影響價格 = 就要負責!
客戶開始緊張了:「通常發生了要怎麼解決?」
常見的:解約、或要求降價,他最後問我一句:「那你們房仲怎麼避免踩雷?」
我通常會做幾件事:問鄰居、問里長、問管理員、查凶宅網、看實價有沒有異常低價。
最後我跟他講一句我自己的原則:知道的,一定講、不確定的,就說不確定、有傳聞的,也會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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