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成凶宅!房東求償未果…內行指1關鍵嘆「超衰」:吃大悶虧
租房買房最忌諱的一項就是遇到凶宅,近日PTT有網友以一則報導發起討論,內容是一名租客的兒子在租屋處自盡,房東求償卻遭法官駁回,對此網友出現兩派討論,有網友直言「造成他人財產損失還不能求償,有夠衰」。
報導指出,新竹縣朱女將房子租給葉女,沒想到葉女兒子竟在屋內尋短身亡,交易價格預估至少砍3成,因此向葉女求償204萬元,新竹地院審理卻搖頭,因屋實體並未遭破壞,且無法律依據認定需由房客負擔。法官表示雖然一般人對凶宅主觀認知有畏懼心理,但房屋未因自殺事件有外觀形體毀損、滅失、實體破壞或功能減損喪失,原告所有權行使未受限制,所有權未受侵害。因此不構成侵權行為。
貼文下方網友議論紛紛「想再薛一筆」、「租約沒寫就...」、「意外事故跌價補償保險保起來」、「看保險公司要不要出個凶宅險,給房東避險」、「房子又沒壞,為什麼要賠償,台灣人真的是邏輯壞死」、「兒子成年的話確實跟媽媽沒關係」、「台灣目前環境對租客太過友善,房東要有保障就應該學日本要有連帶保證人才可以租房子」。
也有內行網友分析「要告的是搞成凶宅的人的繼承者」,所以房子要賣掉標示「凶宅」再告,價格超過凶宅保險賠償額的3倍以上時不適合出租,網友指出「屋主要實際賤賣才會有判賠的可能」,因為合約內沒寫,房子降價賣掉再告比較容易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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