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繼承降房地合一稅 會計師四點提醒
![房市示意圖。記者游智文/攝影](https://pgw.udn.com.tw/gw/photo.php?u=https://uc.udn.com.tw/photo/2023/10/31/realtime/26711694.jpg&x=0&y=0&sw=0&sh=0&exp=3600&w=948)
財政部11月2日發布函釋,個人在2016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受遺贈取得房屋、土地,出售時若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在計算持有期間時,得將連續各次繼承的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受遺贈的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林巨峯說明,個人在2016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房屋、土地,出售時究竟應適用新制或舊制課稅,是以被繼承人取得房地日期來判斷;被繼承人如果在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房地,個人要再出售時就適用新制,房屋與土地交易所得都要課稅,應納稅額依房屋土地持有期間而適用不同稅率,假設持有2年內出售,稅率45%;持有超過10年者,稅率15%;不過若是符合自用住宅要件,則所得4百萬元部分免稅,超過的部分稅率10%。
依照財政部新函釋,個人出售在2016年1月1日以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的房屋、土地,若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在計算持有期間時,可以將連續各次繼承的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受遺贈的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有利於納稅人。舉例,王老先生於1990年取得房地,2016年2月過世,房地由王老太太繼承,但王老太太於2016年12月也過世,房地由王小哥繼承,而王小哥於2017年12月出售房地。在此情況下,原本房地持有期間為2016年2月至2017年12月,因持有不到2年,適用稅率45%;不過,財政部核釋後,房地持有期間為1990年至2017年,持有超過10年,適用稅率15%;若自住房地6年以上,更有免稅額400萬元,超過部分稅率10%。
林巨峯提出四點提醒:
1. 個人出售房地若欲適用自住優惠稅率,應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連續滿6年(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且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2. 併計被繼承人持有期間時,被繼承人、遺贈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亦應在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受遺贈時亦同。
3. 若被繼承人在2016年1月1日以前取得房地,個人出售時可適用舊制課稅(僅房屋交易所得課稅),但若適用新制自住優惠稅率較為有利,此時亦可選擇適用新制。
4. 經稽徵機關如果查明有藉法律形式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安排或情事者,將不可適用併計持有期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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