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厝阿明/租屋族注意 租屋契約也有三天審閱期

聯合新聞網 賣厝阿明
租屋示意圖。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莘莘學子離家在外生活,好不容易找到房子,但密密麻麻的租賃合約,只憑房東片面講解,容易產生誤解,也因此這種快速簽約引發的合約糾紛,層出不窮!

Speedo速.包租代管/吉富不動產-陳榕鳳總經理 說明,不止買房有審閱期,租房也有三天審閱期,是指什麼呢?

陳總經理以下分成三個部份來說明:

1.什麼是審閱期?

2.違法行為?

3.審閱期怎麼算?

Q1.什麼是審閱期?

A:為保護消費者「知」的權益,避免一時衝動簽約,消費者保護法第11-1條第1項明訂「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因此,企業經營者依契約的複雜程度,應給予消費者適當的「審閱期」。又「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訂契約審閱期間至少3日,若未給予房客三天審閱期,房客可以主張全部或特定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若是房客覺得不需要太多時間看合約,自動放棄或提前簽合約是可以的,因為行政院函釋認為,法律沒有禁止房客拋棄自己的權利,所以若雙方在契約上以個別磋商條款註記並簽名或蓋章,此項拋棄就有效。

Speedo速.包租代管/吉富不動產-陳榕鳳總經理(右)。 圖/陳榕鳳提供

Q2.違法行為?

A:但房東若在租賃合約上事先記載「審閱期如至簽約日尚不足三日,承租人同意拋棄三日之契約審閱期」或類似文字,這樣的條款依消費者保護法是無效的,且契約內容違反「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經限期改正而不改正者,將處3~3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Q3.審閱期怎麼算?

A:依民法第120條第2項、121條第1項規定,以日定期間,始日不算入。舉例來說,小美在1月1日提供給房客審閱,三天審閱期應從1月2日起算至1月4日為止,是完整的審閱期,最快雙方1月5日可以簽約。

最後,陳榕鳳總經理提醒大家,有鑑於租屋受騙情形常見,所以政府跟民間團體都積極宣導,承租人在簽合約前,要把握審閱期仔細詳閱,如發現不符合的規定,可請求出租人修改後再簽約,若仍相關爭議,承租人可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或向轄管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詢問、申訴,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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