囤房稅2.0三讀通過 非自住住家稅率2%至4.8%
經過表決戰,立法院今(19)日三讀通過《房屋稅條例》修正草案(囤房稅2.0),針對非自住住家房屋改採全國歸戶,稅率調升至2%至4.8%,地方政府皆必須訂定差別稅率,並採全數累進課徵,將於明年7月1日上路,反映在後年5月收到的房屋稅單。
昨(18)日立法院針對囤房稅2.0召開黨團協商,僅時代力量對稅率仍有意見,因而未能達成共識,今日在立法院會表決,涉及稅率的房屋稅條例第5條,以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通過(出席91人、贊成54人、反對三人、棄權34人),稅率照政院版調升至2%至4.8%。
根據修正條文,納稅人持有非自住住家房屋(排除特定房屋)進行「全國歸戶」,法定稅率從1.5%至3.6%調高至2%至4.8%,地方政府均「應」按全國持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並採「全數累進」課徵。
特定房屋包含三種。出租且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繼承取得共有住家用特定房屋法定稅率皆1.5%至2.4%;建商待售房屋持有年限在兩年內,法定稅率調整為2%至3.6%。
另外針對全國單一自住(排除豪宅),稅率則從原本1.2%調降至1%,考量城鄉差距及居住習慣差異,豪宅定義則授權地方分別訂定。
財政部表示,為使地方政府訂定囤房稅有其準據,以免2.0方案形同虛設,且為使發展類似的地方政府訂定稅率不致差異過大,明定地方政府可參考財政部公告基準訂定。
財政部指出,若地方政府已訂定囤房稅及單一自住豪宅標準,且均符合財政部公告基準,若仍造成稅收實質損失,將由中央政府補足;未訂定差別稅率者,應依財政部訂定的基準計課明年7月1日起的房屋稅。
在課徵方式方面,房屋稅改按年計徵,訂定納稅基準日為每年2月末日、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期限為每年3月22日,若預期申報變更使用情形,致稅額減少,自次期開始適用;致稅額增加,則自變更次期開始適用。
另外,為避免房東分割避稅,在房屋稅條例明定住家房屋現值在10萬元以下免徵房屋稅適用對象,以自然人持有全國三戶為限,並排除法人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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