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安檢不合格卻沒管理組織 限期2年內成立
內政部在今(6)日公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訂定的「公寓大廈有危險之虞之認定要件及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之期限」,明訂公寓大廈未成立管理組織且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或消防安全檢修有不合格的情況者,經地方政府通知後,一律限期2年內需成立管理組織及完成報備,以強化國內公寓大廈安全維護管理機制。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本次公告重點,地方政府針對建物總樓層數為11樓以上,有危險之虞者需向中央提報清查計畫,並依照各縣市所清查的案件數多寡區分清查期限,縣市政府需於清查期限內完成清查、認定與輔導工作;而本次公告強調的是,所有的清查工作都是逐案進行現場勘查,目的即為逐案確認公寓大廈是否符合危險的要件與未來通知應履行限期成立管理組織的對象,來落實強化既有建物的安全維護與管理。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2021年10月14日發生高雄城中城大樓大火事件,造成46死43傷,鑑於部分公寓大廈有危險之虞,卻未能成立管理組織進行共用部分修繕、管理與維護、公共安全檢查、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等工作。
因此,事件發生後,政府即持續透過修法及精進管理措施共同並進的方式,來提升國內建物整體安全。包括啟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法工作,強制危險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組織及進行自主維護管理,以強化國內公寓大廈建物的公共安全管理及保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另修法過程中,也同步與地方政府展開集合住宅公安檢查,檢查項目包含避難層出入口、安全梯、昇降設備、緊急供電系統等,其中更要求8樓以上未達16樓的住宅要進行申報,未來每三年申報一次,並在2025年1月起擴大至6樓以上未達8樓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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