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方寫「現況交屋」就完全沒責任?房仲曝1情況例外:買方仍可追究
賣方寫著「現況交屋」並不代表什麼問題都不用負責,事情沒有那麼簡單。一般人的直覺是買方看到什麼、就得接受什麼,賣方寫現況交屋就什麼事沒有,不過,法律上的現況交屋並不是那麼粗糙的概念。
現況交屋的真正意思是「房子現在看得到的、有被清楚指出狀況的」,買方同意接受,但是那些你看不到或是屋主明明知道卻沒有告訴買方的問題,就不能拿現況交屋來當作免責的理由。
舉個例子,主臥室有滲漏水肉眼一看就知道,房仲也有清楚坦白地指出,最後買賣雙方在合約上面寫現況交屋,並且排除滲漏水的瑕疵擔保。
但是買方後續拆裝璜時,發現梁柱本身其實也有問題,如此情況不拆的時候看不到,正常人也沒辦法在看屋過程中發現到,如果屋主「早就知道」這件事,但沒有講,就更是屬於應該要告知的範圍,像這種隱藏瑕疵就不算是現況,屋主還是要負責的。
反過來說,如果是牆壁龜裂、天花板有水痕、磁磚掉落一個角,這種一眼就能看到的現況,買方在現況交屋後,就不能再回頭追究了。
簡單來說,看得到的叫「現況」,看不到或是屋主故意隱瞞的就不能算是現況。
法院又是怎麼看待現況交屋的呢?第一,現況交屋不等於自動放棄追究瑕疵,即使你的合約上寫現況交屋,也不代表買方自動放棄追究瑕疵的權利,只有在合約上清楚寫明「買方已經知悉那些瑕疵,並且願意放棄追究」,才叫做真的放棄。
所以光寫現況交屋是不夠的,一定還要再寫清楚有哪些瑕疵賣方知道,而買方自願放棄權利。
再者,法院對「現況」的認定就是指買方當時看得到、能知道的情況,早期判決比較粗略,認為現況就是等於房子當下的樣子,其實不是,後來法院調整標準,如果瑕疵正常人看不出來,或是賣方明明知道但故意不講,賣方也不能主張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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