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預立遺囑…代書騙走她所有權狀、印鑑證明 偷設定「不動產抵押權」
李永然律師
國人為了預防自己在身後留下遺產,導致繼承人間為了遺產而爭訟起見,在生前「預立遺囑」的情形逐日增多,這是一件可喜的事。但預立遺囑仍需有些法律常識,方能避免遭貪財者藉機詐騙。近日聯合報刊載一則「代書私設抵押,債主上門,婦才知」的報導。
該報導稱在高雄有一張姓婦女為預立「遺囑」,將印鑑證明、房屋所有權狀交給一位藍姓代書,藍姓代書竟藉著取得張姓婦女的「印鑑證明、房屋所有權狀」之機,偽造文書,向他人抵押借貸新台幣五十萬元,持往「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設定」。
張姓婦女直到因「抵押權人」未獲債務人清償,上門找到張姓婦女後,才知藍姓代書騙了所有權狀、印鑑證明,私下偷偷設定「不動產抵押權」。
由上述案例可知,張姓婦女因不諳「預立遺囑」的法律程序,而遭藍姓代書騙走「印鑑證明、房屋所有權狀」,才能偷偷向第三人借貸設定抵押擔保,得款花用;足見預立遺囑仍須具備法律知識。
預立遺囑是一「單方法律行為」,且為「要式行為」,即須依「法律方式」為之;目前我國《民法》規定,遺囑按其方式不同,可分為以下五種,但不論用何種方式,都不需要立遺囑人的「印鑑證明」、「房屋所有權狀」。
現筆者謹將五種不同方式的遺囑臚列於后:
一、自書遺囑:由立遺囑人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的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民法》第1190條)。
二、公證遺囑:立遺囑人應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在公證人面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用「按指印」代替(《民法》第1191條第1項)。
三、密封遺囑:立遺囑人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的遺囑;如非由本人自寫,則要同時陳述「繕寫人」的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的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的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民法》第1192條第1項)。
四、代筆遺囑:由立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的見證人,由上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的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的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立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無法簽名時,則應用「按指印」代替(《民法》第1194條)。
五、口授遺囑:此種方式只適用於立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參見民法第195條)
(本文出自《破解不動產詐騙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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