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業績?他買房發現屋主是房仲同事 內行人搬出法條:合規定

聯合新聞網 綜合報導
一名男網友買了一間中古屋,交屋卻發現屋主和房仲竟然是「同事」。圖/ingimage

買房時,如果「屋主」和「房仲」互相認識,不免讓人產生懷疑。一名男網友發文,稱他剛買了一間中古屋,交屋時卻發現屋主和房仲竟然是「同事」關係,讓他感到不可思議。對此,網友表示這種事「很正常」。

一名男網友在Dcard發文,表示他剛買了一間中古屋,前屋主持有兩年,用買價來算,價差大約賺了10%,有出租,但有上租屋實登,房地合一課45%稅,簽約前只知道屋主是為了換屋才脫手,交談間也沒看到屋主和房仲之間有互動。

原PO表示,在準備交屋時,他無聊查了一下屋主的名字,才驚覺屋主原來就是仲介公司的員工,等於是房仲請同事賣自己的房子,簽約時也沒告知買方,讓原PO感到很納悶,質疑「為什麼不是自己名義找代書賣,而要給公司跟同事抽成」,難道是缺業績才這麼做嗎?

此文一出,不少業內人士表示這種事「很常見」,「蠻常見的,有明顯低於市價的案子直接被合夥吃掉,再轉手賺價差」、「當房仲的專業就是自己人一群把他們覺得低於市價的房子吃掉,再加價賣給接盤的」、「很多都這樣,我朋友的弟弟當房仲三個月就跟同事合資買要移民急售的房子700萬」、「很多仲介會買房子投資喔,很正常」。

也有網友認為沒關係,買到房子比較重要,「房子價格合理,沒有特別的瑕疵問題,我覺得這個不會怎麼樣」、「在乎賣方幹嘛?物件比較重要,你又沒有要跟他同居」、「房子沒問題,不是漏水輻射海砂屋,其實沒毛病」。

此外,也有網友提出《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表示房仲不能自己賣,「請參考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6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範不得為自己仲介或者代銷,雖然也有可能是投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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