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給就告!退租3年收房東簡訊「要求補繳電費」 他一聽原因直呼胡扯

聯合新聞網 綜合報導
有房東以電錶壞了為由,要求房客補繳3年前電費。電錶示意圖/ingimage

近來一名男子遭前房東索要5,000多元電費,房東聲稱因其3年前退租時電錶壞掉導致費用少算,該男子聽後直呼不可能,他表示房東當時已將8,000元押金全數拿去繳電費,還向他多收了約1萬元,怎麼會3年後才又發現少繳,網友們也質疑,這是許多惡房東的慣用騙術,勸男子不用理會。

有男網友在Dcard發文抱怨,最近父母突然接到他3年前學生時期租屋的房東電話,同時他也收到房東簡訊告知,「1、因為獨立電錶壞了度數沒在走,每個月跟你算電費300元就好,損失我只能認賠。2、還要跟你補收5,467元,如果你在12月25日之前沒有匯進來,我只好依合約第15條規定循法律途徑解決。」

後續房東又再度傳簡訊說明緣由,她聲稱原po在2020年1月退租時,住了30個月才用電3,166多度,所以僅扣除押金3,533元,平均一個月118元。直到下一任房客住了1年多,要結算電費時她才發現電錶壞了,度數都沒在走,所以她覺得當初電費肯定少算了,便打算按照過往房客一個月約500、600元的電費向原po補收,還聲稱會便宜算他半價,「因這不是你的錯,也不是我們的錯,我以現在折衷的辦法就是一個月跟你算300元的電費就好」,也就是說,30個月乘以每個月300元,再扣除過去已經收的3,533元,房東太太要求他補繳5,467元。

原po受到簡訊後相當錯愕,他回憶退租當時,合約上面寫一度5元,房東表示會從押金直接扣除電費,多退少補,當時除了押金8,000多元被全數扣完,他們還以紙本匯款多繳了1萬多給房東,因此他懷疑房東此舉是刻意敲詐。

網友們也紛紛奉勸他千萬不要上當,「就法律蟑螂,給他告吧不然怎樣,告不成的,只是就開庭麻煩而已」、「好扯,第一次看到這麼瞎的房東」、「他要舉證呀,不用理他」、「如果你有當時點交的匯款紀錄或是對話紀錄,能夠證明點交當下無誤,就不用怕她要吿」、「紙本匯款資料正常保存15年,帳戶本人可以去申請唷」、「我記得水費電費這種類型的費用,超過2年不行使的話他會消滅請求權,可以看一下有關消滅時效的民法」。

根據民法第125條至127條規定,債權消滅時效有15年、5年、2年之分。一般契約通常為15年,譬如借款、買賣、卡債等;其次,如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等一年以下定期給付的債權,時效僅有5年;最短的2年時效則常見於日常消費,如住宿費、餐飲費、看診費等。若水電費為租金以外的不定期費用,應可視作2年時效申請債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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