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談不攏先辦共同共有?專家揭老屋處分惡夢:未來都更分屋動彈不得
隨著全台老宅屋齡持續攀升,不動產繼承衍生出的「共有產權」問題,成為阻礙資產活化與都市更新的重要關卡。
稅務專家蔡怡澄表示,繼承發生時若未預先透過分割協議妥善分配,房產往往會由繼承人全體均分,但在實體使用上不可能按比例切割空間,一旦進入處分或都更程序,共有型態將帶來極大困擾。
蔡怡澄分析,共有型態主要分為「分別共有」與「共同共有」兩種。
若為分別共有,各共有人雖擁有各自明確的權利範圍與持份比例,理論上可獨立處分自己的持份,只要依法通知其他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即可出售。
然而在不動產市場實務中,極少買方願意承接持份不完整的房屋,導致持份物件的市場變現能力大打折扣。
若是土地分別共有,共有人亦無法自行劃地為王,必須經過土地分割程序或簽訂分管協議才能明確使用範圍。
假如演變成「共同共有」,情況將更加棘手。
蔡怡澄指出,實務上常見因繼承人中有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依法無法逕行代簽遺產分割協議書(除非向法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為了避免逾期申報遺產稅遭罰鍰,代書通常會先協助登記為共同共有。
另一種情況則是繼承人談不攏遺產分配,因而先登記為共同共有等待共識。在共同共有的狀態下,每個繼承人並無具體持份比例,連申報遺產稅都必須自行舉證繼承系統表以計算潛在權益。
這類產權糾紛在雙北老屋都更案中尤為明顯。當老屋參與都更走權利變換程序時,估價師會分別核算每一戶的產權價值,讓地主依自身權利價值挑選新成屋。
但若該戶屬於「共同共有」,由於內部產權無法明確切割個別價值,依法必須由「全體共同共有人」一致同意才能進行選屋。
只要其中一位共有人持反對意見或失聯,整戶都更選屋程序便會徹底卡死,大幅增加後續整合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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