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友自殺房東索賠3百萬...租屋成凶宅同居人負責?房仲:合約通常未明確

聯合新聞網 賣厝阿明
買房示意圖/ingimage

新竹一棟普通的出租公寓,因一場悲劇成為法律戰場。

去年八月,許姓男子在女友承租的屋內結束生命,房東黃女士認為房屋因此成為凶宅導致價值減損,一狀告上法院向李姓女房客求償300萬元。如今新竹地院判決出爐,駁回房東全部請求,判決書中的法理分析引發熱議。

事發當天的報警紀錄顯示,李女在發現男友異常後,第一時間通知許男家人並嘗試阻止悲劇發生。

法官在審理時特別檢視這段關鍵過程:「李女並非專業心理輔導人員,面對剛出獄、情緒不穩的男友,已盡合理注意義務。」

判決書中更直指核心:「感情糾紛中的爭吵乃至分手,都是人間常態,但因此選擇輕生絕非常態可預見。」

這起案件掀開租屋市場的敏感神經-「凶宅」定義與責任歸屬。

房東主張,李女未經同意讓男友同居,應對房屋價值減損負責。但法官發現,李女承租時已告知房東將與男友同住,且租約未禁止同居人,這成為判決關鍵之一。

「法律不能強加不可能的義務。」承審法官在判決理由中寫道:「要求同居伴侶24小時監控對方精神狀態,既不合人情,也超出合理期待。」

更指出房屋雖因社會觀念導致交易價值受影響,但並未造成物理性損害,所有權核心功能未受侵害。

法律專家分析,此判決確立兩項重要原則:一是親密關係中的注意義務界限,二是房屋「價值減損」與「實質損害」的法律區分。

判決後,李女透過友人表示:「希望這個結果能讓逝者安息,也提醒大家重視心理健康。」

該案也反映租賃實務的灰色地帶。

房仲業者透露,多數租約未明確規範「凶宅」責任,建議房東可在契約中加入「重大事故通報條款」,但不得過度限制房客生活權。

同時提醒房客,若有同住人應主動告知,避免日後糾紛。

這紙判決不僅釐清法律責任,更隱含對社會價值的反思。

正如判決書結語所寫:「生命的消逝已令人悲痛,法律不應再將這份悲痛轉化為無止盡的追索。」在冰冷的法條之外,法官選擇正視人性的局限與生命的無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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