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不成房子沒收買家訂金300萬元卻沒報稅 最高慘罰漏稅額2倍
一筆台北市不動產交易,約定買賣總價5000萬元,但買方後來不買了,雙方解除契約,賣方沒收300萬元訂金卻沒有報稅,結果被國稅局補徵稅款外還開罰。
國稅局表示,個人與他人訂定不動產買賣契約,因他方放棄承買而沒收的定金,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的「其他所得」,應合併該年度所得,申報課稅。
這件事是發生在民國110年7月,買賣雙方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總價5000萬元,賣方向買方收取定金300萬元,但買方後來因為個人因素無法履約,雙方解除契約,並由賣方沒收買方先前支付的300萬元定金,不過,這筆300萬元的收入,賣方並未在110年度的綜所稅中申報。
國稅局發現沒收300萬元訂金的賣方漏報這筆所得,因此重新核算賣方的綜合所得總額,除了核定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規定,開罰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國稅局提醒,個人買賣不動產,因買方未履行契約而沒收的訂金屬其他所得,應於所得取得年度合併當年度各類所得,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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