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公寓大廈 限2年內設管委會

聯合報 記者何醒邦/台北報導

內政部昨天公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訂定新規,公寓大廈未成立管委會且建築物公共安全或消防安檢不合格,一律限期兩年內需成立管理組織及完成報備,若逾期未成立,可按戶裁罰,每戶最高罰廿萬元。

內政部營建署指出,鑑於高雄城中城大樓大火事件,是因為部分公寓大廈有危險之虞,卻未能成立管理組織進行共用部分修繕、管理與維護、公共安全檢查、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等工作,因此啟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法,增訂第廿九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之一,強制危險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組織及進行自主維護管理,並於去年公布施行。

營建署指出,與地方政府討論後,針對集合住宅公安檢查,檢查項目包括避難層出入口、安全梯、昇降設備、緊急供電系統等,其中更要求八樓以上、未達十六樓的住宅每三年申報一次,並在二○二五年一月起擴大至六樓以上、未達八樓建物。

營建署表示,這次公告重點,地方政府針對建物總樓層數為十一樓以上,有危險之虞者需向中央提報清查計畫,並依各縣市所清查的案件數多寡,區分清查期限,縣市政府需於清查期限內完成清查、認定與輔導工作。

官員說,對於有危險之虞的建物,地方政府要在三個月內通知成立區分所有權人,在兩年內成立管委會並報備。若逾期仍未成立管委會,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將按戶進行裁罰,每戶處四萬元以上、廿萬元以下的罰鍰,並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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