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厝阿明/什麼是現況交屋?什麼情況下可以現況交屋?
所謂「現況交屋」,即為契約簽訂時房屋(主建物、附屬建物、公設及水電力、瓦斯配管設施是否可接通)具備通常效用或預定效用之現況而言,除海砂屋及輻射屋外。
現況交屋的記載必須注意是否因此免除屋主的法律責任。
若現況交屋包含家具或家電,買賣雙方在簽約時,就須協議好賣方要留下的家具或家電項目,及房屋價金是否包含在內。
根據《民法》354條,賣屋者必須負起瑕疵擔保的責任,買賣雙方的契約不能凌駕於民法位階之上,因此就算是契約上有加註”現況交屋”,只要買方在交屋後5年內發現瑕疵,並在半年內通知屋主,就可以依法請屋主擔起瑕疵擔保責任。
但假如房屋瑕疵賣屋者已提前告知買方,並寫在屋況說明書中,雙方同意以減少價金的方式成交,並在合約上寫明為「現況交屋」,未來賣屋主才可以不用負起瑕疵擔保責任。
所謂「瑕疵擔保責任」是指在《民法》第354條第一項規定,賣家應擔保買賣標的物移轉給買家時「沒有減失」、「減少其價值之瑕疵」,這就是所謂的「瑕疵擔保責任」,私人契約不能對抗法律規定,所以即使買賣契約書有「不負瑕疵擔保」的條款,買家如果有發現問題還是能向法院提出告訴。
什麼情況下可以現況交屋?
如果要約定現況交屋,賣屋者必須將屋內已知的瑕疵透過拍照等記錄方式,詳細附在買賣契約的附件中,確保買方都知悉且接受。賣方已詳盡告知屋況瑕疵,並列出在不動產說明書中,買方也確實知悉這些屋況問題,後續才不會有所爭議。因此,買方購屋時務必看清楚不動產說明書,才能確保權益。
為了避免上述的法律訴訟及爭議,建議購屋者在購買新成屋或是中古屋時,買賣契約書裡都避免使用「現況交屋」的字詞,而是用最直接最清楚的方式記載屋況問題,說明雙方的權利及義務,例如: 「買方因天花板已裝潢而無法拆除查驗,日後若發覺此處有瑕疵所衍生的修繕費用,一律由賣方負擔」;或 「屋內現有出現壁癌狀況,已由賣方折讓售屋款10萬元,日後買方不得再以壁癌的瑕疵求償」; 如此一來,就能把日後買賣雙方房屋的瑕疵爭議降到最低。
文章授權來源:《賣厝阿明》官網
影片授權來源:《賣厝阿明》官方Youtu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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