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房產登記兒名下 死後子女分產差2兩字險被課高額契稅
新竹李男生前將自建房屋借名登記兒子名下,過世後,孩子們談妥共同共有,卻因調解筆錄未註明「繼承」取得,變更房屋稅時一度無法適用契稅免徵,險繳納高額契稅。新竹市稅務局提醒,借名登記若未清楚載明取得原因,恐被視為一般移轉而遭課稅。
新竹市稅務局說明,一名李姓竹科工程師的父親生前出資興建一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並借名登記在兒子名下。去年工程師的父親過世後,工程師的手足對建物的歸屬權發生爭議,透過法院調解結果,約定由全體繼承人共同持有建物的處分權。
然而,在申請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時,卻因調解筆錄僅記載房屋為「兄弟姊妹共同共有」,未註記係因「繼承」取得,導致審查時無法確認為繼承案件,無從適用契稅免徵規定。
因調解筆錄內容依法不得任意補充,為協助民眾解決難題,新竹市稅務局主動發文向法院查證調解內容之形成原因,經法院回覆該共同共有關係確屬因繼承所產生後,得以依法認定免徵契稅,並順利完成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民眾常因節稅規畫或分散風險,將出資興建的建物借名登記在子女名下,但出資人死亡後若未妥善釐清實質所有權,可能需繳納高額的契稅,民眾於處理「借名登記」建物繼承事宜時,務必確認法律文件是否明確載明取得原因,以保障自己的租稅權益。
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因「繼承」取得者非屬課徵契稅範圍,免申報契稅。建物如有「借名登記」情形,一但借名人死亡,須能證明其為實質所有人,才能納入遺產,由繼承人承受所有權,方有免徵契稅的適用。
稅務局提醒,法院調解筆錄雖具法律效力,可作為產權移轉依據,但仍須符合稅法相關要件。民眾若於調解程序中涉及不動產移轉,應留意調解內容是否明確載明取得原因,以免因文件不完整而影響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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