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將於11月1日開徵 適用特別稅率應於9月22日提出申請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即時報導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年地價稅將於11月1日開徵。圖/本報資料照片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年地價稅將於11月1日開徵,符合土地稅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例如: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或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至第17條規定得申請減免者(例如:騎樓走廊用地等),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今年地價稅才能適用,逾期申請者,自明年開始適用,請土地所有權人務必在9月22日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免用憑證),以維護自身權益。

賦稅署說明,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法應課徵田賦(目前停徵)者外,應課徵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8月31日,亦即今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負有繳納今年地價稅之義務,並以納稅義務人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113年重新規定地價後之公告地價計算徵收,基本稅率為10‰;納稅義務人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擁有之土地地價總額超過該直轄市、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則依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之倍數按累進稅率課徵。

賦稅署指出,已依規定申請並經核准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者,如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之原因未變更,免重新申請,如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之原因或事實已消滅,例如原自用住宅用地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等,應即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或恢復徵稅;未申報而有減少稅額者,除追補應納稅額外,將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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