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這樣拋!老媽遺產這樣分 千萬房產險飛了
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可拋棄遺產。會用這條,一般是繼承人本身有大額債務,繼承了遺產,可能會被債權人扣押,因此拋棄繼承,留給其他兄弟姐妹。
不過,常常有人誤解法令,以為可以用來分割遺產,要的留著,不想要就拋棄,真這樣做,最終結果將是一無所有。
最近有一案例,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一位老太太在110年先生過世後,繼承了先生的財產,包括南部的祖產,以及在北部後來買的房產。
老太太生了2子2女,其中一個次子3歲不到就夭折,長子也在112年因故病逝,只剩兩個女兒,另外,長子則留有兩個小孩。
基於傳統「財產傳子不傳女」觀念,老太太決定未來往生後,南部祖產由長子的後代繼承,至於北部房產,由於是她和先生打拚來的,基於公平起見,分成三份,兩個女兒各分一份,長子的兩個小孩分一份,並把決定告訴兩位女兒。
今年1月初,老媽媽往生了,兩個女兒遵照媽媽遺願,心想南部祖產就直接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權,給哥哥的兩個小孩,只分北部價值近千萬元的房產,後來覺得麻煩,還是找地政士幫忙辦理。
還好,有找地政士,因為民法上拋棄繼承權,是指繼承人放棄被繼承人全部財產及債務,不是選擇性拋棄,也就是一旦拋棄,就連北部房產也沒有了,而且一旦法院受理並生效,原則上不可撤銷。
最後在地政士協助下,改以協議分割的方式辦理繼承登記,由侄子們繼承南部祖產加上北部的房地產,2位姑姑僅繼承北部房地產,所有繼承人在和諧氣氛中完成遺產分割協議書的簽署。
鄭文在表示,實務上,常常聽到客戶說要拋棄繼承權,詳細了解之後,他們只要拋棄不動產的繼承,將被繼承人的房地產,由某位現住的兄弟姐妹繼承後繼續居住使用,但是對被繼承人的現金繼承權利,依然參加分配,其實拋棄繼承權,是指對於被繼承人的全部財產及債務,都不主張繼承。
像個案這樣只繼承媽媽買的房屋,不繼承祖產,或是只繼承現金不繼承不動產,都不能辦理拋棄繼承權,否則向法院完成拋棄繼承權聲請之後,就會一無所有,無法參與被繼承人遺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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