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賣200萬車位竟繳近百萬稅款!專家曝癥結:這招能解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即時報導

在房價高昂的時代,購屋已經大不易,別再因為停車位買賣負擔額外的房地合一稅,專家提醒,購屋時若車位屬共同使用部分,且短期內可能出售,務必在買賣契約中分開標明房屋與車位價格,以減少不必要的稅務負擔。

正業地政士所長鄭文在分享,小明(化名)近期購入一處靠近捷運站的大樓房屋,附帶一個平面車位。由於該區公共交通便利,車位需求較低,但因車位屬於共同使用部分,必須與房屋一同交易,無法單獨處理,儘管買方本無意購買車位,但考量每月可出租車位,獲得約3500元收入,只好勉為其難地接受。

沒想到,交屋後不久後,車位承租人聯繫小明,表達希望購買車位的意願,並提出合理價格,小明當然欣然同意,短短2至3個月內,便成功脫手原本不想購買的車位。

車位買賣也涉及相關稅務問題,鄭文在解釋,買賣完成後,買方委託辦理車位所有權移轉登記,但因為房地合一稅的規定,短期內出售不動產將面臨高稅率問題,持有1至2年,課徵45%稅率;持有2至5年,課徵35%;持有5至10年,課徵20%;超過10年,僅課徵15%。

鄭文在進一步說明,雖然車位與房屋一同購買,但短期出售車位的行為,可能導致額外的稅務負擔,尤其是買賣契約中若未區分房屋與車位的價格,計稅基礎會明顯偏高。

鄭文在指出,假設小明以2,000萬元購得房屋與車位,而車位現值僅占房地總現值的10‰,也就是約20萬元,若以市價200萬元出售車位,課稅所得高達180萬元,按照45%稅率計算,稅額接近78萬元。

車位示意圖,台中市政府提供。

鄭文在建議,小明若在買賣契約中分開標明價格,例如房屋總價為1800萬元、車位總價為200萬元,出售車位時課稅所得可降至0元,大幅減輕稅負,兩者差異巨大,影響深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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