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厝阿明/請仲介賣房 委託銷售契約書作為授權依據

聯合新聞網 賣厝阿明

(小美)老公,你同學不是房仲嗎?我們把河堤那間房子給他賣好不好?

(小明)哦?好啊!我再打電話跟他說。

(小美)不要忘了要先把委託書帶回來給我看喔!

簡述:

委託仲介公司買賣房產時所簽立的委託銷售契約書,作為充分授權給仲介公司之依據。

內容:

一、委託內容:包含房地標示、銷售的價格、附贈設備、價款支付方式、雙方權利義務、委託期間、標的物現況說明書等項目。

二、分專任委託及一般委託:

1、專任委託:全權委託一家業者,不得再委託其他業者或私下與買方交易。若私下與買方交易,需支付契約內約定之服務費作為賠償。專任委託可獲得較多曝光及成交機會。

2、一般委託:由多個仲介共同協助出售房產。若賣方自行與買方完成交易,不需支付仲介費用。

三、簽立委託書後,委託人應出示所有權狀影本、身份證影本及鑰匙等,並將房屋重要事項簽認於現況說明書中。

四、仲介應告訴委託人房屋訊息並銷售房屋。

五、簽立委託契約後,任何一方若違約,須承擔違約責任。

六、完成房屋交易後,仲介的報酬不得超過實際成交金額百分之六或一個半月租金。

有關服務報酬之規定:

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經營仲介業務者,其向買賣或租賃之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之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百分之六或一個半月之租金。違反前項規定者,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

房市示意圖。記者朱曼寧/攝影

文章授權來源:《賣厝阿明》官網

影片授權來源:《賣厝阿明》官方Youtu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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