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有「非自然死亡」...但不算凶宅!房仲曝1情況易有糾紛:別拿專業冒險

聯合新聞網 高雄 左鼓賣房找小英
「高雄 左鼓賣房找小英」提醒,只要會影響買方意願的資訊,房仲都應告知。 示意圖/ingimage

凶宅的定義是什麼?「高雄 左鼓賣房找小英」在臉書發布影片解密。如果物件屋主第一手是是凶宅,第二手相安無事的話,其實「技術上」不算凶宅。不過不論是倫理或是專業考量,仲介都應該老實相告,因為仲介不僅是簽約角色,也是資訊揭露的把關人,這是建立信任也是保護自己的方式。

影片指出,根據內政部的函釋及不動產的慣例判定「凶宅」一詞,就是在屋主持有這間房子的期間,有人在屋內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像是自殺、他殺,人在房子裡過世,或是從屋內跳樓身亡,這類情況會被歸類成凶宅。

然而,這個定義的漏洞是,持有期間,如果這件事發生在前一手屋主上,下一任屋主「技術上」不算凶宅,不過身為把關人的仲介仍應主動老實相告「前手的死亡事件」,不應該相存僥倖。

影片呼籲,仲介的工作不是鑽法條,而是在賣房子,已買方的角度來看,一定會想清楚知道房子過去發生過什麼事,因此「只要會影響買方意願的資訊」都應該全部告知,不管是不是「一定」要講,都應該主動說清楚。

如果心存僥倖,一日被買家發現隱瞞,事後官司房仲也一定站不住腳,法庭糾紛難逃責任,千萬不要賭,因為責任扛不起。不論是在帶看、銷售、製作物件說明書時,這類資訊該寫就寫,千萬不要因為法律沒有要求就不講,提醒從業人員這不是精明,而是拿自己的專業在冒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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