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鄰房屋打通可視為自住 3月24日前申報享1.2%稅率
財政部6日發布解釋令,針對房屋稅差別稅率2.0(俗稱「囤房稅2.0」),說明若相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即使戶籍只設在其中一戶,只要符合自住條件,仍可適用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1.2%,但此情況仍屬兩戶房屋,無法適用單一自住1%優惠稅率。
財政部表示,若房屋所有人或使用權人(含土地設定地上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擁有相鄰的兩間房屋,並將其打通或合併使用,但僅在其中一戶設立戶籍,則只要符合條件,仍可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三大條件包括,第一,無出租或營業用途,且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第二,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住家用房屋,全國合計不超過3戶;第三,房屋須依「戶數認定辦法」計算,未辦理建物合併者,仍以兩戶計算。
舉例來說,若夫妻各自擁有一戶相鄰房屋,並將兩戶打通使用,雖然戶籍僅設在其中一戶,只要符合其他自住條件,仍可適用1.2%的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而非2.4%的一般稅率,不過,此情況仍屬兩戶房屋,無法適用單一自住1%優惠稅率。
財政部提醒,符合上述條件的民眾,請務必於2025年3月24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經核准後,今年5月起適用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繳納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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