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台銘指台灣危老都更失控 時力提解方推動定型化契約
鴻海集團創辦人郭台銘近日指出,台灣的都市更新與危老重建政策,顯然已經失控,引起社會熱議,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今天提出解方,包括危老都更也需要定型化契約;行政院應該修正消保法納入保護機制,還有針對危老合建設立審查機制把關。
時代力量今天舉行「預售屋有消保官,老屋重建沒人管?」記者會,邱顯智表示,危老都更的速度裹足不前,解方絕對不是容積獎勵,推動危老都更不易的真正原因在於,民眾與建商之間的信任度不足,而且法制面不夠完善,造成雙方的資訊不對稱。
邱顯智說,時代力量要提出三大解方,分別是「預售屋有定型化契約,危老都更也需要」、「老屋合建同樣屬於消費行為,行政院應修消費者保護法」,以及「建商獲得更高容積獎勵,政府也應設立審查機制」。
邱顯智說明,預售屋有定型化契約,明定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但是仍然會有建商違規或發生買賣糾紛,更何況是涉及開發利益更龐大的危老都更,更應該有定型化契約範本,提高資訊透明度,讓民眾有法可循。
邱顯智認為,行政院應該要研議修正「消費者保護法」納入危老都更,因為掏錢買預售屋屬於消費行為,但是拿土地重建卻不屬於消費行為,尤其重建涉及的產權利益更為龐大,完全沒有任何保護機制,實在很不合理。
邱顯智認為,危老合建需要搭配審議機制,都更有政府介入的審議機制,危老卻沒有任何審查機制,完全仰賴地主與建商自行協商,政府基於公益性質,給予危老非常高的容積獎勵,建商獲得容獎好處的同時,政府應該積極讓公權力進行審查,多設立一層把關機制,輔導建商訂好權益分配,減少糾紛。
宏道法律事務所律師蔡志揚表示,定型化契約的用意在於消彌資訊不對稱,搭配審議機制才是真正有效的把關,過去有許多法院判決都引用大法官解釋關於「消費關係」的概念,套用在合建契約營業稅應由何方負擔的判斷上,因此要求政府訂定危老都更契約範本或「應記載事項」,不但法理可行,現實上也可以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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